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科学测算和准确掌握我市困难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省民政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方案》(吉民发〔2015〕39号)、《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8〕59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评估标准。
第二条 居民家庭相关收入项目评估标准:
(一)种植业。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每亩135.11元。
2.大地作物:玉米种植每亩纯收入670-1000元;水稻种植每亩纯收入750-1200元;大豆种植每亩纯收入400-560元。
3.蔬菜种植(小亩):大棚蔬菜每亩纯收入5000-10000元。露地蔬菜平均每亩纯收入2500-5000元,其中果菜类每亩纯收入不低于5000 元。
4.药材种植(小亩):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
5.食用菌种植:木耳每千袋纯收入800-1000元;蘑菇每千袋纯收入1000-1500元。
6.瓜果种植(小亩):香瓜、西瓜种植每亩纯收入5000-7000元,苹果种植每亩纯收入7000-9000元。
7.马铃薯种植(小亩):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100-1500 元。
8.土地流转收入(小亩):以流转合同为准,旱田每亩纯收入260-400元,水田每亩纯收入330-530元。
9.林地种植:承包林地采集松塔每年每公顷纯收入不低于 6000元;苗圃地种植落叶松,一年苗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6900元,二年苗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4100元;苗圃地种植杨树,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5400元。
10.林木皆伐:杨树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83元;落叶松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54元。
11.其他种植,按当时市场价格评估。
(二)养殖业。
1.养育肥牛户,育肥架子牛6个月,每头牛每年纯收入不低于2500-3000元;养殖繁殖母牛,每头牛每年纯收入不低于7000元。
2.笨鸡养殖,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40-45元(按产笨鸡蛋计算)。
3.养鸭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60元
4.养鹅户,自10只以上算起,每只每年纯收入不低于60元
5.养羊户,养殖母羊每只成本价700元,每只每年纯收入800-900元。
6.养猪户,每出栏1头育肥猪,成本价按5.5-6.0 /斤计算。
7.养肉狗户,自5条以上算起,每条每年纯收入不低于100元。
8.养蜂户,自10箱以上算起,每箱每年纯收入(不包括卖蜂收入)西蜂不低于1400元、中蜂不低于800元。
9.普通淡水养鱼(小亩)。池塘精养,投喂人工饲料:①主养鲤、草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800元;②主养鲤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800元;③主养草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④主养鲫成鱼,搭配花、白鲢,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⑤池塘主养鲤鱼苗种,搭配养殖花白鲢苗种,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⑥池塘主养草鱼苗种,搭配养殖花白鲢苗种,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0元。
池塘散养,不投喂:主养白花鲢成鱼,搭配鲤、草成鱼,每年每亩纯收入不低于200元。
10.其他特种养殖,按当时市场价格评估。
(三)个体劳务。
1.看护收入。护理病人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护理老人收入不低于2800元/月/人;看护儿童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人。
2.家政服务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人。
3.收废品收入不低于500 元/月/人。
4.钟点工收入不低于120元/天/人,30元/小时/人。
5.更夫收入不低于1300 元/月/人 。
6.足疗工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
7.搓澡工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
8.按摩工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
9.饭店服务员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10.营运客车驾驶员收入每人每月4000元以上。
11.非营运客车(如通勤车)驾驶员收入每人每月3000元以上。
12.营运货车驾驶员收入每人每月3000元。
13.饭店厨师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人。
14.修鞋工收入不低于1000元/月/人。
15.建筑工地木工收入不低于200元/天/人。
16.建筑工地瓦工收入不低于240元/天/人。
17.建筑工地架子工收入不低于180元/天/人。
18.建筑工地钢筋工收入不低于200元/天/人。
19.建筑工地刮大白工收入不低于300元/天/人。
20.建筑工地小工收入不低于120元/天/人。
21.娱乐休闲场所服务员收入不低于2000元/月/人。
22.美容、美发师收入不低于1900元/月/人。
23.从事零售行业人员收入不低于1800元/月/人。
24.人力三轮收入不低于50 元/次。
25.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工作且不能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的人员收入,按不低于本市当前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个体经营。
1.承包林地养殖林蛙,每年每公顷纯收入不低于330元。
2.水库承包散养成鱼每年每亩(小亩)纯收入不低于100元。
3.客运车辆个体经营者每月每车收入约为5000元。
4.出租车经营者每月每车收入5000元以上。
5.工程车辆每月每车平均收入10000元以上。
6.经营食杂店,农村月收入1000-1500元;城镇月收入2000-2500元。
7.贩卖蔬菜、粮油月收入2500-3000元。
8.贩卖水果月收入2500-3000元。
9.贩卖鸡鱼肉蛋及熟食月收入2500-3000元。
10.卖盒饭月收入1500-2000元。
11.修鞋、擦鞋月收入2500-3000元。
12.修理家电月收入2500-3000元。
13.摆地摊月均收入2000元。
14.经营复印社月收入3000-3500元。
15.经营小吃部月收入2500-3000元。
16.经营网吧月收入4500-5000元。
17.缝纫零活月收入2500-3000元。
18.经营干洗店、洗衣店月收入1500-2000元。
19.经营理发店月收入2500-3000元。
20.制作面食月收入2500-3000元。
(五)赡(抚)养费。
赡(抚)养费标准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如能认定的实际收入高于本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认定。
第四条 本评估标准未列入项目,各区可根据市场行情自行明确。
第五条 本评估标准只适用于2019年度。2019年以后,评估标准结合实际进行测算,每年调整并公布。
第六条 本评估标准只适用于我市城区困难家庭经济收入评估。
第七条 本评估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解释。
第八条 本评估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